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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华电校教〔200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的适用范围包括: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实验室(如各种中心、基地等)。实验室是指正式建制的教学和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和撤销,必须按照规定经大学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大学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组成部分,实验室是我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对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和动手能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因此全校各级领导、广大师生员工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地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本着以教学为主的原则,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意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逐步提高仪器设备先进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按照学校本科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七条 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及时吸收新的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通过实验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作风,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独立解决问题和科学实验的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本着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条 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加强实验室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二条 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验室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体制与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是全校实验室业务管理机构,实践教学科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拟定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预算与分配方案,审查各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了解实验项目开出数量、水平,努力改善实验教学条件,以提高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质量。

  3.配合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业务考核、定编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4.组织拟订全校性的实验室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校性实验室工作总结、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工作;建立健全实验人员的量化考核制度。

  5.努力搞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等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并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检查执行情况。

  6.组织制订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合并、撤销等方案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经校务委员会审批,会同各院系(部)、实验室、教研室及有关部门实施。

  7.校外人员来我校实验室参观、进修、检查等,实验教学科积极配合,通知有关院系部和实验室热情接待。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要选择觉悟高、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管理才能的教师或技术人员担任,各级实验室正、副主任均由其相对应的主管部门正式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教研室并存的分级管理体制。院系部管理的实验室主任,由各院系部推荐上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学校聘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作为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其设置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各实验室要依据所在学科建设的要求和教学、科研以及产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各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各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程序,制订、实施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按照学校发展建设的需求,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期规划以及本年度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的建设要纳入学校发展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的财务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的搞好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室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件设备5万元以上)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条  学校将集中人、财、物力,按《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的要求,重点投资建设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实验基地、实验中心、训练中心等),使其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制订相关政策并尽可能提供相应配套条件,积极鼓励和推进各院系部利用本专业实验室的学科优势和科技成果,采取多种方式同公司、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立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或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与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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