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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华电校教〔2005〕3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范围

  学校正式建制的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需要增添、修缮仪器设备,或改善实验室条件,进行实验室环境改造等,均须立项。

二、实验室建设立项原则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体现科学规范工作程序,把握经费使用方向,充分发挥有限资金作用,改善实验室软硬件条件,使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二)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与各院系部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相一致。申请和核定经费数额时既要根据实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现实,做到综合平衡,兼顾一般,确保重点。

  (三)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进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和申报

  (一)实验室建设经费分为三个来源:教育部修购专项拨款、学校学科建设经费、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各院系应视本部门实验室状况,制定学年度实验室建设方案。

  (二)每年十月份各院系部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并填报《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申报书》,阐述申请理由、建设思路等相关内容。

  (三)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呈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查批准。

  (四)学校根据实验室建设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确定年度经费投入总额,实行项目管理,学校将批准的项目经费指标划拨到项目所在院系部,由项目所在的院系部的项目负责人安排项目建设计划与进度。

  (五)教务处根据本年度教育部划拨学校的修购专款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教育部向各院系部实验室投入的建设项目,报请学校批准立项,经批准的项目,各院系部应填写《中央级高等学校修购专款项目申报书》。

  (六)学科建设项目中投入实验室的建设项目,由学科办会同教务处负责审定与项目评议,拟定建设项目意见,报请学校批准立项,一经确定,各院系部应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七)5万元以上的单项大型设备,须填写论证报告。

四、项目实施

  (一)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各院系部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

  (二)使用实验室建设经费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符合立项项目计划的要求及有关财务、后勤资产处的规定。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务处将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

  (四)建设项目内容需要调整时,要办理经费审批手续;因故中途停建的,要及时书面报告有关部门,由主管校长同意后可以停建。

五、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填写出《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向教务处申报验收项目建设工作。教务处会同学科办、后勤资产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二)教务处根据建设单位验收材料准备的情况,确定项目验收日期和验收程序。建设单位要做好验收的其他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建设项目中的仪器设备清单等建设文件。

  (三)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向资产处提出延期建设的书面申请。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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